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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489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1條第3項、第11條序文、第12條、第16-1條序文、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05.13 修正)》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 條例)第三十八條授權訂定,經濟部於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經(六六)農第二八八五 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七十六農林 字第六一○一○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嗣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係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 依山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 ,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又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山坡地 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 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 地。據此,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係提供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地編定或都市計畫 土地劃定使用分區之「前置作業」,以辦理一次查定為原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執行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業,應以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或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 為對象,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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