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7.06.05 修正)》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 正,最後一次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鑑於近年國內各界對山坡地違規開發議題 之重視,為加強山坡地查報取締之執行,提升行政效率、有效遏止違規案件之發生, 並避免違規行為人,藉由後續限期改正,持續擴大開發達到使用目的,爰修正「水土 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山坡地違規案件之限期改正範圍及方式,增訂處理原則,以期減少後續擴大開 發情事。(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增訂違規熱區之加強執行之規定,以有效遏止不法行為。(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