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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81864600號令增訂發布第20-1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8.03.07 修正)》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 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 依據水土保持法(下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內一定規模以上 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考量水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面積廣大,並非全區均須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倘全面禁止任何開發,影響民眾 權益甚鉅,另訂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明定於水 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參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之種類及規模,並排除環境敏感區位,開放得予小規模開發行為,以符實需;另依本 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 節,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參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得將核定權限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增訂本細則第二 十條之一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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