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總說明(111.12.15 修正)》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 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現配合災害防救法 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及實務運作需求予以修正,爰 修正本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授權條次變動,修正本標準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增列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新增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及救助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定,以利實務執 行。(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災害防救法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及實務運 作需求,修正相關用語及增列領取救助金後,經撤銷死亡裁定或有重複具領情事 ,其救助金應予繳回或追繳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修正本標準發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新名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