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0.23 修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八 次修正。茲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 條文,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資遣費及退休金給付期限之規定,已分別提 升至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範,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 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應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者, 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之規定,為明確法律規範之文義,爰增訂有關勞工人數、工 作年資及平均工資等估算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 三、為保障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 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勞工對於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 仍得申請墊償,爰增訂本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四)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673號令修正發布第15、29條條文;增訂第29-1、50-4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