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2.09 修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茲因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經總統公布,並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縮減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等規定。為配合本法修正並 解決常見實務問題,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並強化童工勞動條件之保障,爰擬 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調整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定 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出勤紀錄規定之修正,明定出勤紀錄記載方式 及要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及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修正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 假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為避免勞工國定假日因遇例假或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致減損 ,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日之補假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六、為釐清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於休假日工作之疑義,增訂休假日定義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七、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文 字酌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3號令修正發布第20-1、21、23、25、51條條文;增訂第23-1、24-1條條文;刪除第14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