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10.07 修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茲因勞動 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已於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十六日經總統公布,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新增離職後競業禁止約 定應符合之法定要件,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 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雇主與勞工所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內容,該約定應以書面為之,避免 衍生爭議。(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與勞工為競業禁止約定,其競業禁止期 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疇,為使其內涵有更臻明確之 界定,爰訂定該約定是否逾越合理範疇之判斷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二) 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雇主提供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 理補償,應綜合考量之事項,並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修正 條文第七條之三) 四、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文字酌予調整。(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