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6.16 修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茲因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等規定部分修 正條文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並解決常見實務 問題,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強化童工勞動條件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調整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修正條文第 七條)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調整基本工資之內涵。(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四、為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五、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清冊規定之修正,明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 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六、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及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移列 至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範,調整雇主應公告周知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一週四十小時及第三十六條新 增休息日規定,調整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八、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出勤紀錄規定,明定出勤紀錄記載方式及要求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九、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日規定之修正,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回歸 內政部一致之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為避免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因遇例假或休息日致減損,增訂本法第三十七 條所定休假日之補假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十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修正,補充說明特別休假實施方式 及雇主執行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義務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修正,增訂未休假工資之定義及該工資給付 日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十三、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之修正,補充說明「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 通知」之細節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十四、為釐清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於休假日工作之疑義,增訂休假日定義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三) 十五、配合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 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六、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 提升至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予以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第2、7、11、20、20-1、21、24條條文;增訂第14-1、23-1、24-1~24-3條條文;刪除第14、23、48、4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