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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354號令修正發布第20、22、24-1、37條條文;增訂第22-1~22-3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2.27 修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茲因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等規定部分修正條文甫於一百零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並解決常見實務問題,爰修正「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增訂延長工作時間時數、更換班 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之延長工作時間但書規定,定明每三個月之 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新增之 備查機制,定明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 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四、配合本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 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定明例假安排之細節。(修正條文第 二十二條之三) 六、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修正,定明勞工應優先請休經遞延之特別休假 ,及遞延至次一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標準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七、定明本法第七十條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使雇主有所依循。(修正 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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