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3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4.11.19 修正)》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四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五次修正。為因應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及配合勞工退休準備金實務作業,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部分條文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二條及第四條。 二、事業單位歇業,無法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 憑勞工對雇主之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請求人會議。(修正條文第五 條) 三、事業單位歇業時,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支付順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含括退休金及資遣 費,爰增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亦得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 提供有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