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1.15 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年 十月十四日修正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 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之精神,並配合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爰將「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原定「 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