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 3.04.10 修正)》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 次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為配合政府「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及內 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並適時檢討相關實務作業程序,簡化保險 給付案件之申辦手續,以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五條之一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保險人已得由內政部提供之資料比對,確認其有無分娩 事實,不須再由投保單位確認,爰增列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請領。(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 二、免除請領生育給付應備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之戶籍謄本規定。另增訂已 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嬰兒出生證明書。(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三、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領取年金給付 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 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增訂得以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替代之。 (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