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2.02 修正)》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 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修正。為適時檢討實務作業規定,以保障投 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權益,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勞工保險業務監理已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修正相 關政府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 十四條) 二、基於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案件之需要,增訂其得委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協助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依法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工作者,未檢附核 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補正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名稱、地址或負責人等資料變更手續者,增訂保 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五、增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投保單位應填具相關資料 通知保險人。(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修正請領老年給付及相關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驗 證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四條) 七、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原應檢附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修正為 檢附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八、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小數位計算方式 ,及年金給付金額調整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4014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2、4、6、15、17、21、45、54、59、63、64、78、8294、9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