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5.10.05 修正)》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 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為配合政府「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 程改造」及逐步落實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並適時檢討相關實 務作業程序,簡化家屬死亡給付案件之申辦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爰擬具本細 則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二條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給付,保險人已可經由比對被保險人之承保異動明細及內 政部檔案傳輸資料,確認其是否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家屬死亡事故之事實,不須 再由投保單位蓋章確認,爰於第二項增列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者,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請領。(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二、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已於戶政機關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保險人可於受理家屬死 亡給付案件後,透過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比對查證,可免再檢附戶籍謄本、死亡 證明書及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等文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並增列第 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