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01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 十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鑑於近年來工作場所迭因機械設備操作或工廠鋼構屋頂作業,發生工作者被捲 、被撞、被砸、墜落、燙傷等危害,另因應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極端高溫天氣逐漸頻 繁加劇,引發熱危害風險增加,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強化事業單位安 全衛生設施及健全工作場所防災作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及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爰 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 之虞者,及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 壓引起之危險者,應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採取危害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五十 七條) 二、對於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 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三、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機械撞擊等災害,明定應設置制動裝 置及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另為避免人 員闖入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區域範圍,致被撞等災害,對於使用之車輛系 營建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 內之警示設備。(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九條) 四、為避免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之人員遭受墜落、掉落物或碰撞之危害,應使該 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修正條文第一百 二十八條之一) 五、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及警報裝置, 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 六、為保護工廠鋼構屋頂勞工作業安全及避免墜落,增訂於其邊緣及周圍與易踏穿材 料屋頂之安全防護設施。(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七、針對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特定等級時,雇主應設置遮陽、降溫設備及適當休息 場所。(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三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553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78、119、128-1、187、328條條文;增訂第181-1、227-1、303-1條條文;除第227-1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