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2.14 修正)》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實施迄 今已逾三十年,歷經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七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六次修 正,相關條文規範雖大致完備,惟以本會推動全國職場二三三減災方案以來,基於生 命不能重來,安全不能等待之理念,全力加強減災作為,並積極檢討近年職業災害案 例發生原因,以避免災害事故再度發生,諸如近來發生之使用道路作業者遭車輛突入 撞擊致死、動物園勞工以食物誘導棕熊外放展示而發生棕熊咬死人事件、鍛造作業因 模具破裂飛出肇災、機械進行維修作業未停止運轉發生被夾事故、女工遭安全設計不 良之電腦數值控制 CNC(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自動化機械捲入致死、工地 以鋼筋或箍筋彎曲為吊掛構件從事吊掛作業,因強度不足發生斷裂造成勞工被壓致死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搭載勞工發生墜落、矽甲烷爆炸…等重大災害案例,亟須吸取 慘痛經驗教訓,以研擬預防對策,爰彙整歸納各方等意見,研擬修正本規則,加強應 規範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勞工使用道路從事挖掘、公路施工等營造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 導人員及電動旗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二、規範勞工從事獅、虎、豹、熊等有攻擊性之凶猛動物之餵食、打掃等作業時,應 有適當人獸隔離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三、規範局限空間從事作業訂定危害防止計畫,應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 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 四、規範鍛造成型作業等因模具破裂或鍛造物受撞擊飛出造成災害,增列鍛造成型作 業因模具等飛散致危害勞工相關安全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五、規範機械之修理、調整等作業,應停止該機械運轉及隔斷殘壓,並增列如無法停 機維修時之安全作為(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六、規範電腦數值控制 CNC(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自動化機械之安全防護 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七、規範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具足夠強度(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 八、增列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八) 九、規範行駛中之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搭載勞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 十、增列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型式認證事項(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 七條之二) 十一、規範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 ,並採取必要措施(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 十二、增列高科技產業使用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矽甲烷安全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一) 十三、規範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者,應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 揚式防墜器(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一條) 十四、增列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時,應有必要潛水設備、呼吸用具、緊急救生設備或連 絡通訊設備,以防止勞工發生溺水危害(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8、177-2、185-1、28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