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8.10.13 修正)》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實施迄 今已逾三十年,歷經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七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及九十 六年二月十四日七次修正,相關條文規範雖大致完備,惟鑑於近年來國際上面對多種 生物病原體危害之威脅,如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口蹄疫病毒及 H1N1 新型流感等新興疾病,且自一九九○年後生物科技產業之蓬勃發展,其涉及醫 藥研發及試驗等領域之安全健康問題,過去我國亦有生物實驗室曾發生感染 SARS 、 登革熱、桿菌性痢疾及 H5N1 事件、醫療院所亦曾爆發多名醫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罹患 SARS 和感染肺結核與針扎罹患猛爆性肝炎死亡及愛滋病等事件;另依據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調查發現,從事醫療服務之醫護等專業人員,遭受針扎 或手術刀等尖銳物刺傷之比率更高達百分之八十七,如這些針具或手術刀具沾染有具 傳染性之生物病原體時,針扎後亦可能造成勞工感染相關傳染疾病,有關生物病原體 危害預防必須加以重視。 生物病原體之危害預防與控制,目前國際間已發展許多相關的規範與準則,並進行指 導與推廣工作。生物病原體危害之高風險群主要以醫護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及清潔人 員為主,世界衛生組織(WHO) 於「職業衛生全球行動十年計畫(Workers ’ Health:Global plan of action, 二○○八—二○一七)」 推動基本職業健康服務 (Basic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BOHS)之行動目標中亦提出各國應關切醫 療保健服務業之安全衛生問題,行動目標內容為國家應藉由立法及執行保護勞工之健 康政策,採取降低不同族群勞工健康風險差異之措施,及應特別關注高風險之行業, 對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勞工應採取特別計畫,如採取預防 B 型肝炎危害行動等。檢討 現行有關生物病原體危害之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尚有不足,經蒐集與分析多方資料,美 國、加拿大等國家對該等從業人員皆訂有相關規範,以保障該從業人員之安全健康, 爰擬具本 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法規名稱修正,爰修正第四十一條文字。(修正條文 第四十一條) 二、增訂雇主對於供勞工使用之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 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 三、增訂雇主對於使勞工從事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處理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 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以保護勞工。(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六條) 四、增訂雇主對於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 器盛裝儲存,以避免污染物質洩漏或尖銳物品穿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百九 十七條) 五、規範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 畫,採取感染預防措施,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另於勞工工作前採取感染預防注射。 (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六、規範雇主對於作業中遭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 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並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80146173號令修正發布第41、277、296、297條條文;增訂第297-1、297-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