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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4602號令增訂發布第286-3、324-7、325-1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第三百二十五 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03.02 修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於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近來食品外送作業勞工於外送期間發生多起交通事故,且 鑑於食品外送作業除存有遭遇交通事故及因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相關疾病危害外 ,亦可能承受過量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之壓力,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有積極建置 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強化食品外送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配合實際防災需求 ,爰修正本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第三百二十五條之一, 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及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防止食品外送作業勞工發生交通事故災害及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相關疾病危害 ,爰增訂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 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規範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 十人以上,應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修正條文第二百八 十六條之三) 二、為避免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之壓力等,造成食品外送作業勞工身心健康危害,爰 增訂於分派工作時,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 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 三、為預防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履行食品外送作業而發生職業災害,爰增 訂該事業單位準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三百二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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