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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118、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條條文;增訂第128-9條條文;除第128-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8.12 修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於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及健全工作場所防災作為、提 升工作場所動力機械及自設道路之安全防護機制、明定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並 因應外送平臺業者運送商品逐漸多元,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雇主應使勞工確 實遵守不得使用手套。(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二、對於加壓成型之機械有危害勞工之虞者,無論是否使用模具作業,均應有相關之 安全裝置。(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三、增訂自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修正 條文第一百十八條) 四、配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用語,將「橋樑」修正為「橋梁」。(修正 條文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 五、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訂高空工作車操 作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 六、因應外送平臺業者運送商品逐漸多元,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修正條文第二 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第三百二十五條之一) 七、鑑於醫療法已明定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 療處置時,應全面提供安全針具,且就扎傷事故並採取多元預防措施,爰刪除扎 傷事故之通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八、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本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之 施行日期,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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