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12.07 修正)》 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九條授權訂定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 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六日。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 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 修正本細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