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令增訂發布第1-1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2.06.07 修正)》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七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玆考量本法修正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 ,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 料。其所指「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乙節,因各行業屬性不同,尚難予 以一致性之規範;惟為使雇主求才及地方政府裁處時有所依循,爰擬具本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之一修正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