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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2542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3.04.25 修 正)》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 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茲考量獲准永久居留之 外國人嗣後取得外籍配偶身分之工作需求,及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 公布之本法第六十二條條文,爰擬具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經入出國管理機關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嗣後又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 國民結婚,而取得外籍配偶身分者,應無須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許可即可 在臺工作,爰增訂其亦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修正 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增訂入出國管理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為實施檢 查之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 工作之場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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