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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705071652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刪除第3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7.06.08 修正)》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九條,及九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名稱修正及第五條,爰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第三 條、第六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七條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為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 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刪除就 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原所稱生活扶助戶,業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七日參酌社會救助法規定將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修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將名稱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時修正同法第五條稱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者,致現行身心障礙者身分文件為證明與手冊並存,修正身心障礙者定義。(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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