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1030130033號令修正發布第13、14條條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3.01.16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發布施行,其間於九十七年、一百年因本法修正部分條文而配合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 。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 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 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 。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 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又鑒於一百零一年幼托整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等規定辦理托兒服務,相關托兒服務機構類型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等,為臻周延,爰修正托兒機構為「托兒服務機構」,並刪除「幼稚園」文 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