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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3.10.06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期間於九十七年、一百零一 年及一百零三年歷經三次修正。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已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配合本次修正及推行相關制度(措 施),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修正條文,修正重點 如下: 一、配合實習生納入本法規範,增訂本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所 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實習生必要協 助。地方主管機關調查申訴案件時,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修正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以落實立法意旨並利受僱者彈性運用。(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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