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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4.03.27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期間於九十七年、一百零一 年及一百零三年歷經四次修正。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配合本次修正,爰擬具「性別工 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已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爰刪除本條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五條陪產假規定項次及請假日數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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