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1.01.18 修正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歷經五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十八日施行,於本法第十五條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細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有關受僱者因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 定請假期間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整合勞工保險條例中有 關職業災害保險之相關規定,並自該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 保險規定,均不再適用。爰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 之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條文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 文第七條、第九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4號令修正發布第7、9、15條條文;第7條條文自111年1月18日施行,第9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