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09.01.21 修正)》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一日修正前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一日修正公布後,本辦法訂定之法源授權依據已順移至第十六條第五項,爰配合修正 本辦法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