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1.01.18 修正)》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 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茲因性別 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 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已刪除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此不論配偶是否就 業,親職雙方均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家庭照顧假。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九條,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