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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772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5 .14 修正)》 現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 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及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二次修正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受僱者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 日益普遍,例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者、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駕駛… 等,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迥異,該等人員因工作 場所非固定場域,且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為積極保障在外工作者之權益,協助雇 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規範,以事前防範受僱者遭遇職場性騷擾情事,爰 擬具本準則第四條之一修正案,增訂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 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於事前將上開事 項詳為告知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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