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職字第1143084255號函修正第2、3、5、12、17、19、23、24、28、30、36、54、57、58、64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表六、第29條條文之附表八~附表十;並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0 .31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於八十三年六月二 十七日訂定施行,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施 行,全文共六十六條。 為配合本局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與職安配備檢核表之修訂,並適時檢討相關內容 以符合實際需求,本次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部分條文修正: (一)有關非受僱勞工之定義列舉,將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文字補充增訂;「工 作者」包含勞工及非受僱勞工故增修文字;以及部分文字敘述如地面滾滑之物 、滑溜脆斷等用詞加以修改以臻明確。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修正規定,針對機械、設備及相關 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導致危害工作者之虞者, 應採相關措施加以補充增訂。 (三)有關第二十八條水肥清運作業安全,為符合實際作業現況,改為公廁清潔作業 安全,保留其中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遞移款次,其餘刪除;橡皮手套改為橡膠手 套。 二、附表修正: (一)附表六、道路清掃作業安全作業標準中,新增有關手推車之使用規定。 (二)附表八、九、十有關雨水下水道之作業安全作業標準,修訂作業擺設、「空氣 呼吸器」及「四合一氣體偵測器」使用時機,以符合實際作業現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