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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職字第10537566600號函修正第4、5、11、16、26、29、31、39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05.11.18 修正)》 一、修正目的:因應本局組織修編,本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單位名稱修正案。 二、修正重點: 1.本局成立一級專責管理單位:「職業安全管理科」。 2.刪除本局修車廠一詞。 3.「掩埋場」修正為「廢棄物處理場」。 4.「爆烈物」修正為「爆裂物」。 三、修正條文: 1.第四條:組織修編為「職業安全管理科」及「廢棄物處理場」,並刪除「修車廠」; 已列有「職業全衛生管理員」一詞,故修正原管理師(員)為管理師。 2.第五條:組織修編掩埋場為「廢棄物處理場」。 3.第十一條:組織修編職安管理單位為「職業安全管理科」。 4.第十六條:組織修編刪除「修車廠」之文字。 5.第二十六條:組織修編掩埋場為「廢棄物處理場」。 6.第三十一條:組織修編刪除「修車廠」之文字。 7.第三十九條:「爆烈物」修正為「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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