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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職字第1093082040號函修正第5、23、26、29、30、32、34、55條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09.12.16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於八十三年六月二 十七日訂定施行,期間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施 行,全文共六十六條。 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之二條第一項,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之規定;另參考一 0九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本局環境勤務須知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爰予以檢討修正共 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 十一之二條條文規定,將有關「反光工作帽」 、「工地安全帽」及「安全帽」之用語修正為「反光安全帽」。(修正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五 條等條文) 二、配合本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之修正,一併修正本守則有關交通錐放置之規定。( 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三、為預防滑跌風險,維護作業安全,修正作業人員需藉由升降台上下車輛時,亦須 將升降台控制升降至地面之規定。(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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