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10.06.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於八十三年六月二 十七日訂定施行,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 行,全文共六十六條。 為配合本局各項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之修訂,並將本局職工健 康檢查、健康臨場服務及承攬管理相關措施增訂於條文中,爰予以檢討修正共十三條 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維護本局同仁作業安全,明定涉及道路作業之各項勤務作業人員應穿戴反光背 心及反光安全帽;並增加防疫時應使用醫療口罩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 五十五條) 二、配合本局各項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之修訂,一併納入本守 則之附表。(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 三、將本局職工健康檢查及健康臨場服務相關措施明定於本守則。(修正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四、將本局承攬管理相關措施明定於本守則。(修正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 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增訂第六十三之一條)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局工作者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六項( 不接受健康檢查)、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守則)時,本局得函請本市勞檢機構處新臺幣參千元以 下罰鍰。(修正第六十四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職字第1106042591號函修正第23、29、46~49、55、60~63、64條條文;增訂第63-1條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