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02.05.14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業車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86 年 9 月 26 日訂定實施。 鑒於本局公務車行車仍偶有肇事,且肇事型態有多元趨向,為利本局各內外勤單位、 車輛管理人及駕駛於執勤發生行車事故時,有標準作業流程得以依循,是以針對現行 要點自規範及實務作業層面予以通盤檢視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因本要點係規範本局所屬車輛行車肇事處理事宜,考量現行「 作業車輛」之範圍較為狹隘,為符實際情形,擬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相關要點,並配合檢視修正。 二、因應本局所屬公務車輛執勤發生行車事故時,更有效率處理後續事宜,增列「強 化肇事處理」之文字。(修正要點第一點) 三、現行要點車輛採列舉式,易有遺漏,是以修正作業車輛定義為各型公務車輛,避 免遺漏。(修正要點第二點) 四、原事務管理規則已於 94 年 6 月 29 日廢除,現行車輛管理依「車輛管理手冊 」為之,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修正要點第三點) 五、前府頒「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已於 97 年 2 月 15 日廢止,增訂規範 車禍肇事者、現場事故處理人員及業務承辦人等相關人員肇事現場處理規定。( 修正要點第四點) 六、增訂肇事駕駛申請事故現場相關資料說明,及對於行車事故鑑定結果異議方式說 明。(修正要點第五點) 七、增訂規範車禍肇事者、現場事故處理人員及業務承辦人等相關人員和解理賠處理 規定。(修正要點第六點) 八、增訂規範車禍案件結案相關流程作業規定。(修正要點第七點) 九、增訂事故發生後駕駛應注意其他事項規定。(修正要點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六字第10233244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業車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