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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職字第11430854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0.31 修正)》 本局前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業車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於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二十六日函頒實施,於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並變更行政規則名稱為「臺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行車肇事處理要點」,修正後全文共八點。 嗣本府於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以符合本局組織修編設置現況,本要點本次擬配合組織單位名稱予以修正,修正重點 為將原規定之「第六科」,配合修正為「職業安全管理科」,其餘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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