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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38958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5.2 5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更 具民主代表性及增進勞資和諧,藉以順利推動本局各單位勤務,業於八十八年六 月十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 ,並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以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北市環清字第一一○六 ○四三四五四號函頒修正,修正後全文共七點。 二、本次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四點第三款「最近三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者」考績標準之 限制;以下款次配合遞移。 (二)修正第六點,取消領班連任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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