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修正說明(106.08.2 5 修正)》 為使本局領班遴選要點更具民主代表性及增進勞資和諧,藉以順利推動本局各單位勤 務,業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制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 領班遴選要點」。 本次修正配合本局組織編制體例變更,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掩埋場」名稱修正為「廢棄物處理場」,「水肥處理隊」名稱修正為「公廁 管理隊」,並刪除「修車廠」名稱部分。 二、為放寬候選人資格之任職與考績標準,將第四點第二款「於本局任滿四年,於各 該場廠隊任滿二年」,修正為「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第四 點第三款「最近四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三年乙等以上者,及考績曾列丙等者不得 參選。」,修正為「最近三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者。」。 三、第五點第一款部分,為確保市民工對區隊人、事、物皆有一定認識,避免盲目投 票情形,原規定「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市民工投票」,修正為「第二 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具投票資格之市民工投票」。並於第二款明定市民工 資格條件為「市民工須於所屬分隊工作滿半年始具投票資格。」。 四、原第五點款次修正遞改,第二款原規定內容「水肥處理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 辦理。」修正為第三款「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辦理。 」;另將原第二款「惟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水肥處理隊隊長推薦一至 二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高票者當選,並報局 核備。」,修正為第四款「外勤隊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隊長或分隊長 推薦一至二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高票者當選 ,並報局核備。」;原第二款「掩埋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 高票者一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修 車廠領班由廠長遴選,簽報局長核准。」,配合編制體例變更,修正為第五款「 廢棄物處理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高票者一人列為候選人, 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五、另第五點第三款「投票事務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 辦理領班遴選投票注意事項』辦理。」,為避免注意事項名稱異動影響投票事務 依據,故修正為第六款「投票事務依本局頒定領班遴選投票注意事項辦理。」。 六、其餘部分,僅作文字修正。本案於函頒日起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清字第10634547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