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110.06.25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更 具民主代表性及增進勞資和諧,藉以順利推動本局各單位勤務,業於八十八年六 月十四日制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 ,並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北市環清字第一0六三 四五四七000號函修正,修正後全文共八點。 二、本次修正第六點並刪除第八點,重點如下: (一)修正為領班連選得連任一次:自本修正規定發布生效日起,原任領班職務者, 於任期屆滿後,得連任一次。(修正第六點) (二)依現行本府法制體例,行政規則於下達函頒日生效,不另規定。(刪除第八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清字第1106043454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