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修正總說明(88.01.20 修正)》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制定公布,雖經七十一年及八十一年二次修正, 惟仍有待改進之處,諸如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不一、部分規定不夠明確致管制對象與 執行單位產生困擾等。爰針對實際需要,並配合司法院大法官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 相關問題作成議決第四二六號解釋之意旨,爰以修正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