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12.12 修正)》 水污染防治法於民國六十三年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十二年、八十年、八十九年、九 十一年四次修正,本次經柯俊雄等立法委員於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提案,為體 恤畜牧業及減輕弱勢農民的負擔,同時考量微罪輕罰精神,爰予以修正裁罰額度,修 正重點如下: 一、體恤畜牧業及減輕弱勢農民的負擔,爰調整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之罰鍰額度為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二、未繳交水污費仍受強制執行應完成繳納,並參考行政罰法微罪輕罰之精神,爰調 整罰鍰額度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三、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尚屬微罪,刪除其處分規定;牴觸部分登記事項如地址變 更,尚屬微罪,爰調整罰緩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 條文第四十五條) 四、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如未按日紀錄、未標示管線流向等, 尚屬微罪,爰調整罰緩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 第四十六條) 五、未設置專責人員,或專責人員未依所訂辦法執行,不致因此而致廢水處理重大情 節,爰調整罰緩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四十八 條) 六、未依規定進行檢測申報,尚屬微罪,爰調整罰緩額度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七、相關規定罰鍰額度,應考量違規情節之特性,以利適用及執行,爰增訂裁罰準則 。(新增條文六十六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水污染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8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0、44~46、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6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