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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廢棄物清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4201號令修正公布第71、77條條文;並自101年9月6日施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1.11.28 修正)》 廢棄物清理法自六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 係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茲為因應行政訴訟法於一百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新制程序 ,假扣押之聲請改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 出;假處分之聲請,遇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為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施行,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法院,將「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修正為「向行政法 院聲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二、另為與行政訴訟新制施行日期銜接,增列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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