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職字第10634716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0 6.09.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 105 年完成組織修編後,原科室及所屬機關名稱皆有更動 ,本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內之單位名稱爰予配合修正。 本要點自 97 年 10 月 1 日修訂至今已逾 8 年,因分隊長平日除需督導、指揮、 考核所屬職工執行責任區內環境清理維護勤務,尚需負責轄區內住戶、里長及各級民 意代表協調聯繫事項。 為使各區清潔隊分隊長能心無旁騖全心全力妥善處理分隊業務,爰修正原要求分隊長 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應告發及勸導件數之規定,以提升各分隊為市民服務之品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