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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清字第10730475800號函修正第3、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修正說明(107.01.26 修 正)》 因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前於 105 年 7 月 29 日修正發布,「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以下稱本管理要點)第三 點「水肥隊」併同修正為「公廁管理隊」;另本管理要點第六點前「項」修正為前「 點」;為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第二 條規定具一致性,及考量巡查員執行勤務順遂,將本管理要點第七點「應出示身分證 明文件或佩帶證件」修正為「應佩帶並出示稽查證件及穿著本局配發之識別服裝,但 遇有埋伏守候之巡查勤務,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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