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2.03.22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 授權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新增國家發射場 域開發行為類型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分工,並修正相關開發行為類型名稱,爰修 正本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12102788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3條序文、第4款、第4條第4款、第5條第4款、第5-1條第1項、第6條第5款、第8條、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1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22-1條、第24條、第24-1條、第25條序文、第26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2條、第36條第2項序文、第7款、第37條序文、第5款、第3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款、第3項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0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2款、第5款、第41條、第43條序文、第5款、第48條、第50條、第51-1條、第52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