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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26376號令修正發布第36、37、53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9條條文之附表二;刪除第38-1條條文;除第12條條文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 (107.04.11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一日、八十八年九月八日、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八月 十三日、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及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歷經七次修正。 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授權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避免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本法第十六條之一所稱開發許可產生爭議,無法落實本法課以 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義務,以達環境保護之目的;另為 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實務運作需要,明確本法第十六條所訂變更之適用情形,爰擬具環 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變更原申請內容應檢送之書件形式及適用情形。(修正條 文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二、刪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本法第十六條之一所稱開發許可之規定,避免無法 落實本法針對開發行為超過一定時間尚未進行之情形所作特殊限制,回歸本法通 盤檢討。 三、配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檢討修正環境影 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及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修 正第十二條附表一及第十九條附表二) 四、鑑於第十二條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 置水泥儲庫,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管轄權之移轉,需時盤點,爰明定緩衝 時間,修正本細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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