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7.13 修正)》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執掌,其執掌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為因應機關改制,爰配合修正本細則之主管機關,以 資明確。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3、3-1、5、10、11、17~19、21、28~30、34、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