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94.10.17 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前經考試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九 三○○一○六一五一號令修正發布在案。茲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及俸給重行審定制度 之變革,爰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送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 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