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95.01.02 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前經考試院於七十六 年一月十四日以 (七六) 考台秘議字第0一二二號令訂定發布,嗣於七十九年至九十 四年間九次修正發布。茲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有關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得 以擔任職務職等限制規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列是類人員如具一定 學歷、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及年資,得以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爰配合 修正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予以明確規定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薦任第 八職等以下職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