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96.06.23 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前經考試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九 五○○○○○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茲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已將憲法中有關國民 大會職權之規定均予停止適用,且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業將「國民大會」之文字, 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九條有關「國民大會」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