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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人事類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49771號令增訂發布第21-1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07.31 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施行後,曾 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施行。茲以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倘具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者,歷係依銓敘部相關函釋 得准先行派代送審,以適度維護考試及格人員權益。為期上開先行派代送審之實務作 業,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改採未占缺訓練後仍得適用有據,並審酌上開得先行派 代送審相關函釋原意,主要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爰修正增訂本細則第二 十一條之一,就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之先行派代送審事宜予以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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